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污水廠承載了許多“不可承受之重”,最終“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
“加上水價定價機制、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支付、地方政府履約等問題,行業內很多污水處理企業經營困難,很多上市公司舉步維艱。”在2日上午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舉辦的2021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上,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馬輝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污水處理涉及地方政府、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之際,環境服務業商會提交了《關于完善環保產業進水與污泥處置的提案》。
馬輝表示,近年來,為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國家陸續出臺了多項環保政策,不斷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強化環保監管力度。但監管重點都在需求側(即污水處理企業)上,對供給側(政府及排污企業)監管力度不足。“重廠輕網”“重水輕泥”“重下(污水廠)輕上(上游排污企業)”等現象普遍存在。
據環境服務業商會的調查,目前,多數污水處理廠面臨著工業廢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但實際上,向我們廠子排放的污水濃度不穩定,時常超標,而一旦我們超標了就要受到處罰。”一位污水處理企業的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去年底,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曾就此回應稱,“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約定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
“近年來,部分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頻發,這與各方責任落實不到位密切相關。”馬輝表示,應強化責任認定,明確超標原因認定及免責法律依據。完善上游進水超標處罰規范,強化上游超標排放的監管追責,出臺超過污水處理能力而免責的法律法規。
上述提案建議,工業企業納管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及污水處理企業共同確認,在確保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營以及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及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規范工業企業的納管管理,規范工業企業接入口改造,加裝流量計、電動閥、取樣口及在線監測設備。對工業企業的排放水質、水量等數據,要與污水處理企業數據共享,為污水處理廠的調控運行及上游監管提供保障。
第一財經記者從生態環境部了解到,根據2020年11月5日公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894號建議的答復,該部將指導各地將不能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企業依法限期退出,督促地方嚴格監管執法,嚴肅查處工業企業超標排放、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研究制定加強城鎮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政策文件,進一步依法明晰各方責任。
環境服務業商會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民政部批復成立的全國性大型行業組織,目前有會員企業近500家,其中從事污水處理的企業占了很大比例。